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校舍、设备及其他财产。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使用。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