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园欺凌、性侵害防控制度,健全校园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应急机制,对学生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和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