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