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涂写、刻画造成的污损。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