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按照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画廊、橱窗、路名标志、阅报栏、宣传栏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流动广告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