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应当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坡道、绿地,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