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经验收合格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经营、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