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权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