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