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