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第十九条有效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