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监督指导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应用。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征信业、评级业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