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示范城市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