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