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经过异议处理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存在错误的,予以更正;

(二)信息存在遗漏的,予以补充;

(三)信息超过法定期限仍能查询的,终止提供查询服务。

异议处理完毕后,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取消异议标注。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