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的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