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认定失信行为的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