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