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