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