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资料移交后筹备组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