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就确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