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就确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