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