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