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有住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