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有住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