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现场查验,物业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