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