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