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