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