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