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国土绿化资金投入,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