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严格考核奖惩。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