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