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