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对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发展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