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纳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并且遵循下列原则:(一)预防为主,注重源头治理;(二)遵守法律,保障公平公正;(三)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四)主动服务,力求便民高效。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