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规划,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市、区县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和属地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畅通和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顾问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