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以及国家机关因履行职责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影响和谐的争议和冲突。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