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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处理机关对各方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分析、调查,并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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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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