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其附着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