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

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由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