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山区农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