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临时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山区农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