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林木补偿费标准为:

1、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2、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3、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设区的市、县(市)制定的林木补偿费标准高于前款第二项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