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