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临时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