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