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临时使用第十九条有效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