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