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限期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