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