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