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市红十字会委托,以红十字会名义接受遗体捐献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可以提请违法使用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责令其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